(2017)晋0109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云与李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云,李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109民督2号申请人:何云,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李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人何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云称,2015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李涛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何云借款人民币9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11月31日归还,申请人提供了借条等证据材料证明。要求被申请人李涛给付申请人何云借款9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云借款950000元。申请费4433元,由被申请人李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