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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晶龙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晶,龙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416号原告: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1号润丰水尚会所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1549X7。法定代表人:郑宝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利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晶,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被告:龙庆,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晶、龙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润丰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