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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308号原告:洪某某,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之子。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负责人:朱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枫,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行职工。原告洪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四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被告建行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彭晓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及利息425.66元;2、被告为原告未经原告同意的信用额度由21000元恢复到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15时23分,原告接到短信通知得知,非原告及原告授权信用卡被提现10000元。16时原告到建行锦绣城支行冻结了信用卡,经查信用额度从15000元无故提升为21000元,原告对信用额度调整毫不知情,且提现地显示在海南三亚。16时20分原告在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保和派出所报案,证明原告持有信用卡。综上所述,原告持有信用卡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犯罪分子仅凭信用卡的号码就变更信息、提取现金,被告存在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监管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被告建行四支行辩称,2012年3月原告向被告申请龙卡汽车卡,预留手机号码159××××5987,信用卡卡号436×××××××12,信用额度15000元。2015年建设银行推出“随芯用”客户端,为安卓手机用户提供移动支付综合解决方案,支持龙卡云闪付、受理标准金融IC卡查询、圈存及行业充值等移动金融功能。2016年9月26日建行收到以验证原告信用卡号、有效期、签名栏末三位数字、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要素,申请开通手机云闪付的申请,建行总行系统向原告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了三个短信验证码。建行收到原告的电话银行自助语音渠道的申请调额,验证客户卡号和电话银行密码无误,将原告的信用额度调整为21000元,并发送额度调整的短信通知。15:23、15:24在三亚市辖区ATM机上,以云闪付移动支付的方式验证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发生两笔取现各5000元。15:24:15和15:24:39时向原告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了两次取款短信通知。故原告所持有信用卡卡号、有效期、签名栏末三位数字、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交易密码等信息为原告应妥善保管的重要信息,且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建行在验证前述几项要素开通云闪付支付并无过错,额度的调整符合策略并无不妥,故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5日原告洪某某向建设银行申办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预留手机号码159××××5987,信用卡卡号436×××××××12,信用额度15000元。2015年中国建行推出龙卡云闪付信用卡,是移动支付系列产品,客户只需在具备NFC功能的安卓手机上安装建行“随芯用”客户端,即可享受“即办即用,秒速开卡”服务。客户安装“随芯用”客户端后,点击“申请新卡”,选择申请“云闪付卡”,添加已有信用卡信息,即可完成申请。申请信息验证通过后,云闪付卡将自动下载并激活,客户便可开始使用手机进行移动支付交易。交易时,客户解锁屏幕,开启NFC功能、靠近标有银联“闪付”标志的POS机,当听到POS机“嘀”声后,手机就会提示支付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客户在POS机上输入密码,签名后即可完成支付交易。2016年9月26日信用卡卡号436×××××××12,申请“云闪付卡”,建行系统在验证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N2后、手机号后,建行系统于15:12:43时向预留手机号码159××××5987发送短信:“动态验证码[660289]。感谢您申请我行移动支付卡,请在5分钟内输入该验证码。我行工作人员不会向您索取本条短信内容,切勿向任何人透露”;建行系统于15:15:46时向159××××5987发送短信:“动态验证码[769933]。感谢您申请我行移动支付卡,请在5分钟内输入该验证码。我行工作人员不会向您索取本条短信内容,切勿向任何人透露”;建行系统于15:18:02时向159××××5987发送短信:“动态验证码[309108]。感谢您申请我行移动支付卡,请在5分钟内输入该验证码。我行工作人员不会向您索取本条短信内容,切勿向任何人透露”,经验证成功后开通了“云闪付卡”。其后该信用卡卡号向建行系统申请信用额度调整,经审核通过后,建行系统于15:22:16时向159××××5987发送短信:“尊敬的客户,即日起您尾号2012龙卡信用卡临时额度调整至21000.00人民币/3500.00美元,有效期从20160926至20161114,祝您用卡愉快!”,在15:23、15:24时该信用卡卡号在三亚市ATM机上分别取现各5000元,共计10000元。15:23:15时建行系统向159××××5987发送短信:“您尾号2012的龙卡信用卡09月26日15:23取现5000元,当前可用额度16100.46元。微信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回复“现金分期”,轻松了解现金分期办理方式。”;15:24:39时建行系统向159××××5987发送短信:“您尾号2012的龙卡信用卡09月26日15:24取现5000元,当前可用额度11100.46元。微信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回复“现金分期”,轻松了解现金分期办理方式。”。16:00时原告洪某某来到建行成都锦绣城支行,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办理信用卡冻结手续,并用该信用卡办理持卡打印业务。16:20原告洪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保和派出所报案,证实本人持有该信用卡,被他人取现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建行四支行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并领取激活了信用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洪某某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中,应当妥善保管移动支付卡卡号、有效期等信息,保证手机环境安全等谨慎义务,且支付密码是由信用卡持有人在激活信用卡自行设置的,该支付密码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N2、手机号码、具有高度私密性,原告洪某某是因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N2、手机号码、支付密码等要件被他人知晓的情形下,被他人在信用卡卡号内盗取现金10000元,并非被告建行四支行存在资金监管不当,以及云闪付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情形造成的,且原告洪某某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建行四支行及建行系统有泄漏其本人高度私密性的支付密码、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N2、手机号码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洪某某的主张返还经济损失10000元及利息425.6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洪某某主张的信用额度恢复到15000元,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范畴,故本案不作处理,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