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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佛腾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佛腾,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284号原告余佛腾,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刘锋,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佛腾诉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佛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佛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佛腾负担。审判员  林敦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