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辉、王金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王金军,祝志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辉,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抚州市临川区,务工。2016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金军,男,1988年01月08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抚州市临川区,务工。201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祝志斌,男,1997年07月03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抚州市临川区,无业。201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2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后同月22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0月27日,庄某1(已判刑)花305800元购得一辆奔驰牌轿车。2016年3月16日,庄某1与妻子谢伶曼在东乡区瑶圩乡开办了晶龙米业有限公司,同年5月24日庄某1将奔驰车作抵押向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借款19万元。同年6月19日,庄某1因资金紧张又与抚州市安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黄辉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合同(以奔驰车作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6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18日,当日庄某1未拿到借款。同年6月24日,庄某1将一把奔驰车的钥匙交给被告人黄辉,被告人黄辉叫公司员工在轿车内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随后庄某1将车开回,这天庄某1才得到借款5万元(实得42800元)。同年7月24日凌晨,安某投资公司以庄某1借款到期不还为由,乘庄某1不备将奔驰车开回公司。庄某1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便询问黄辉,黄辉告知庄某1因未按约还款,车已被公司扣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黄辉拒收庄某1还款5万元,要庄某1偿还本金5万元和30%的违约金、一个月的利息、1%的滞纳金等共计78890元。庄某1在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拿回车的情况下,潜入停放奔驰轿车的地点,将车开回东乡。同年8月2日,安某投资公司通过GPS信号发现奔驰轿车停放在东乡晶龙米厂内。当天中午1时许,在安某投资公司负责催账的吕某龙携带一长一短两把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邀集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和曾某2五人驾乘一辆越野车来到晶龙米厂附近,欲将奔驰轿车强行开回公司。此时,在米厂做事的庄某2、庄某3及庄某1发现了吕某龙和被告人祝志斌,庄某1要吕某龙、祝志斌站住,吕某龙、祝志斌未听,庄某1遂拿出一支猎枪,朝天开了一枪。被告人黄辉听见枪声开车来到米厂门前,指责庄某1开枪,并为还款之事和庄某1发生争执,这时庄某1又持枪朝被告人黄辉等人乘坐的车辆开了一枪,击中该车油箱,然后将枪放在米厂办公室。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在拉扯中,被告人王金军、祝志斌等人推开米厂电动门,曾某2乘机发动奔驰轿车从米厂开出,庄某2和庄某3、庄某1见状分别上前阻拦未果,庄某1在阻拦中被曾某2开车撞伤。庄某2到米厂拿出庄某1放在办公室的猎枪,然后按庄某1的要求将铲车开出米厂,欲将曾某2驾驶的奔驰车阻拦在米厂门口附近的一条道路上,未果。随后,庄某3从庄某2手中拿过猎枪,想将该枪藏起来,黄辉见状便过来抢夺枪支,庄某3不从,两人扭打在一起,庄某2过来压在黄辉背上,吕某龙和祝志斌、王金军看见后,吕某龙手持一把总长100cm、刀柄长27cm、宽为4cm的刀、祝志斌手持一把汽车方向盘锁、王金军手持一把在米厂门口捡到的谷纤先后过去帮黄辉,庄某2见状上前将吕某龙手中的刀抢下,随即向吕某龙砍了一刀,吕某龙被砍中右颈部倒地后死亡,双方见状遂停止打斗。经法医鉴定:伤者庄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吕某龙系属被他人用锐性物体损伤右侧颈部后致右颈骨静脉断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金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祝志斌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黄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黄辉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黄辉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黄辉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而是为了讨要合法债务;3、被告人黄辉具有坦白情节;4、被害人庄某1的伤情并非是被告人黄辉直接造成。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辉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军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王金军具有坦白情节;3、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金军从轻处罚。被告人祝志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庄某1(已判刑)花305800元购得一辆奔驰牌轿车。2016年3月16日,庄某1与妻子谢伶曼在东乡区瑶圩乡开办了晶龙米业有限公司,同年5月24日庄某1将奔驰车作抵押向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借款19万元。同年6月19日,庄某1因资金紧张又与抚州市安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黄辉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合同(以奔驰车作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6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18日,当日庄某1未拿到借款。同年6月24日,庄某1将一把奔驰车的钥匙交给被告人黄辉,被告人黄辉叫公司员工在轿车内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随后庄某1将车开回,这天庄某1才得到借款5万元(实得42800元)。同年7月24日凌晨,安某投资公司以庄某1借款到期不还为由,乘庄某1不备将奔驰车开回公司。庄某1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便询问黄辉,黄辉告知庄某1因未按约还款,车已被公司扣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黄辉拒收庄某1还款5万元,要庄某1偿还本金5万元和30%的违约金、一个月的利息、1%的滞纳金等共计78890元。庄某1在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拿回车的情况下,潜入停放奔驰轿车的地点,将车开回东乡。同年8月2日,安某投资公司通过GPS信号发现奔驰轿车停放在东乡晶龙米厂内。当天中午1时许,在安某投资公司负责催账的吕某龙携带一长一短两把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邀集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和曾某2五人驾乘一辆越野车来到晶龙米厂附近,欲将奔驰轿车强行开回公司。此时,在米厂做事的庄某2、庄某3及庄某1发现了吕某龙和被告人祝志斌,庄某1要吕某龙、祝志斌站住,吕某龙、祝志斌未听,庄某1遂拿出一支猎枪,朝天开了一枪。被告人黄辉听见枪声开车来到米厂门前,指责庄某1开枪,并为还款之事和庄某1发生争执,这时庄某1又持枪朝被告人黄辉等人乘坐的车辆开了一枪,击中该车油箱,然后将枪放在米厂办公室。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在拉扯中,被告人王金军、祝志斌等人推开米厂电动门,曾某2乘机发动奔驰轿车从米厂开出,庄某2和庄某3、庄某1见状分别上前阻拦未果,庄某1在阻拦中被曾某2开车撞伤。庄某2到米厂拿出庄某1放在办公室的猎枪,然后按庄某1的要求将铲车开出米厂,欲将曾某2驾驶的奔驰车阻拦在米厂门口附近的一条道路上,未果。随后,庄某3从庄某2手中拿过猎枪,想将该枪藏起来,黄辉见状便过来抢夺枪支,庄某3不从,两人扭打在一起,庄某2过来压在黄辉背上,吕某龙和祝志斌、王金军看见后,吕某龙手持一把总长100cm、刀柄长27cm、宽为4cm的刀、祝志斌手持一把汽车方向盘锁、王金军手持一把在米厂门口捡到的谷纤先后过去帮黄辉,庄某2见状上前将吕某龙手中的刀抢下,随即向吕某龙砍了一刀,吕某龙被砍中右颈部倒地后死亡,双方见状遂停止打斗。经法医鉴定:伤者庄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吕某龙系属被他人用锐性物体损伤右侧颈部后致右颈骨静脉断裂,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辉,1990年10月01日出生,被告人王金军,1988年01月08日出生,被告人祝志斌,1997年07月03日出生,三人犯罪时均已满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2、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8月2日,瑶圩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黄辉等人与庄某1等人因债务纠纷发生打架,庄某1被撞伤,吕某龙被打死。民警将黄辉、王金军、祝志斌等人控制住并带至东乡县公安局审讯。2016年8月3日,王金军、祝志斌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黄辉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7日王金军、祝志斌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3、查询财产明细证实,2016年6月24日,账户62×××12向庄某1账户转了42800元;2016年7月26日,账户62×××90向林某1账户分两次转了50000元和5000元,共计55000元;2016年8月2日,林某1向庄某1账户转了55000元。4、通话记录与短信记录证实,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30日,黄辉与庄某1、孔某、林某1的通话记录以及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31日黄辉的短信记录;2016年7月22日-2016年7月30日,庄某1与黄辉、孔某、林某1的通话记录。5车辆贷款相关合同、协议证实,2016年6月19日,庄某1用自己的奔驰轿车向黄辉借款五万元,与黄辉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汽车转让(买卖)协议、借条、逾期变卖委托书。6、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未能核实庄某1在询问笔录中提到的一个叫“志志”的人的身份。7、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本案另一涉案人曾某2,现已被网上追逃。8、证人华某1、孔某、曾某1、林某1辨认笔录证实,华某1对庄某1、黄辉进行了辨认;孔某对庄某1、华某1进行了辨认;曾某1对祝某、黄辉、吕某龙、曾某2进行了辨认;林某1对黄辉、祝某、庄某1进行了辨认。9、(东)公(活)鉴(法)字【2016】1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庄某1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10、(东)公(活)鉴(法)字【2017】0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正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庄某1的伤情属车辆碰、撞可以形成。11、被害人庄某1的证言证实:今年(2016年)我米厂资金不足,在朋友“华某1”的介绍下,联系到了抚州市“兴兴车行”的股东孔某,6月16日,我和“华某1”到“兴兴车行”找孔某谈借钱的事情,孔某就叫我和车行另一个股东黄辉谈,谈好后我们签了合同。我和黄辉说要借五万元,黄辉说可以,利息按月算,月息6分,签好后,就直接转账。然后黄辉就拿出合同让我签字(当时合同是空白的,只写了借款五万元,利息多少如何算都没写),我就签字了,黄辉说合同只有一份,我就签完字复印了一份带走。后来钱一直没有到账,我就打电话催,直到6月24日,我才收到对方打到我卡里四万三千元钱(直接扣除利息,手续费等),同时跟对方签订协议约定利息及到期还款日从收到钱的日子即6月24日算起(签协议时“华某1”在场,协议被黄辉拿走了),我将奔驰车钥匙给了一把给黄辉做抵押。7月23日晚上,我发现停在余江县供电所院子里的车子不见了,我打黄辉电话,他说车子是被他开到抚州了。到了7月24日,我找到我老表“林某1”开车带我到“兴兴车行”还钱。到后我就打黄辉电话,他说他不在,还说我借的五万元钱已经逾期了,要我还9万元钱。我就说我是6月24日收到钱,并且我们当时签协议约定利息及还款日从6月24日算起,黄辉就说没有和我签过协议就挂了。我就进到院子里从里面打开门把车子开回东乡了。后来我把五万五千元钱(我自己想还是多还伍仟元钱)转账给“林某1”,让他帮我还钱,“林某1”打电话告诉我对方还是不要五万五千元钱,要我还九万元钱。7月31日下午、8月1日早上他们到我米厂想开走我的车,但都没有成功。到了8月2日下午大概三点钟左右,我和我哥哥、我父亲在厂里做事,我手上拿了根长的谷钎,这时出来两个男子,我就赶紧从办公室拿出一把猎枪朝天开了一枪,一辆黑色丰田车子朝我厂门口开过来并停在路边,我就回到办公室将猎枪放回门背后,这时我看到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一人是黄辉),加上之前的两名男子共五个人。其中两个男子从车里拿了一把刀,然后推开我厂里大门,我和我哥哥庄某2在办公室看见后,刚出来,就被两个拿刀的男子拦住了,我手上的长谷钎被其中一名男子抢去了。黄辉让一个拿钥匙的男子去开我的奔驰车子,我就返回办公室又拿出猎枪装好子弹出了办公室(对方已经发动了我的奔驰车子准备开走)。我想打坏对方的车子对方就走不掉了,就对着丰田车子左侧大灯下方附近位置开了一枪,然后我就跑回办公室把猎枪放回办公室门背后,然后在办公室拿了把短的谷钎接着跑出办公室,我看到对方将我的奔驰车正好开到厂门口,我哥哥和我父亲拦在我的车子前面,我也马上站到奔驰车子前面,这时对方直接加油门撞向我们,我哥哥和我父亲躲开了,我被撞到引擎盖上,然后就被对方开车一直顶到外面的马路上对方就急刹车在对方将我甩到了路中间(谷钎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对方又加油门朝我撞过来,在对方将我甩出去的时候我哥哥庄某2从厂里开铲车出来冲到了奔驰车前面停下来,对方就想掉头结果又撞到后面来的一辆三轮车。这时另外几个人从我厂里冲过来,黄辉走到奔驰车边上叫开车的撞我,然后开奔驰车的就又开车往前撞了我,这时我发现我的脚被撞骨折了,手上也被擦伤了,我还是抓着车子前面进气栏,黄辉就和一名男子过来拉我把我拉到路边沟里,黄辉返回车边上,然后又返回来拉我,我就顺势用右胳膊夹住黄辉的头,把他们两人都压在地上,这时我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朝这边过来,手上拿了刀扬起来要砍我,我就松开左边胳膊夹住的男子往黄辉那边压过去,把黄辉压在地上,再后来我父亲过来拉我起来,和我哥哥一起扶着我返回厂里,没一会黄辉就跑过来问我哪里有医院,有人被砍伤了。我父亲就从厂里骑了三轮车出来,我父亲和对方一起把受伤的男子抬上三轮车,对方就说要送到县里去,我父亲就说三轮车怎么骑到县里就没送。后来我就报了警,公安的人就来了。我哥哥和我父亲都没有拿工具。对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拿了刀,具体是谁我记不清楚了,一个人拿了锁车子龙头的锁。拿的刀一把比较长,约一米左右,类似武士刀,一把比较短,约五十公分左右。我的奔驰车被开走了。我的脚被撞骨折了,身上也有多处擦伤,我父亲头部被砍伤,对方有一个男子被砍致死。我不清楚死亡的男子是如何被砍致死的。我一直打算2016年7月24日还钱。我没有收到安某投资公司任何形式的还款通知。12、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一个王姓客户说他朋友急需钱用,需要汽车贷款,我说可以将他介绍给我朋友做这个贷款。后来我带庄某1找孔某,孔某又将庄某1介绍给安某投资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这个人就和庄某1谈,庄某1就和安某投资公司的人签了一份合同。庄某1说他只有一把车钥匙,等配好钥匙送过来给安某投资公司的人。安某投资公司的人说你什么时候将钥匙给我们,我们就什么时候将你借贷的钱(除去利息、手续费等费用)转给你。还说必须按时还钱,否则会将车子开走。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庄某1送钥匙到孔某店里,安某投资公司的人对庄某1说你将车钥匙给我后,借贷的钱会在两小时之内转给你。后安某投资公司给我600元介绍费我就离开了。庄某1是用他的奔驰车抵押贷款的,装完GPS后车子还给了庄某1。在抚州汽车贷款利息一般情况下是5分、6分的样子。13、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华某1带庄某1找我贷款,我就叫他找黄辉贷。黄辉和庄某1在我车行里谈,谈好后就签了合同。庄某1说他的车子只有一把钥匙,等配好钥匙送过来给黄辉。黄辉说等你将钥匙给我时我才会将钱转给你。过了几天,黄辉在拿到钥匙后就用手机转了钱给庄某1。2016年7月下旬,庄某1打电话问我是否拿了他的车,我就说你在黄辉那里借的钱应该问黄辉。2016年7月24日,庄某1到我店里找车子,还和黄辉谈了还钱的事,黄辉要庄某1还七万多,庄某1只同意还55000元,双方没谈拢。我没有与黄辉一起放贷给庄某1。14、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上午,黄辉叫我从公司账户转42800元钱给庄某1,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庄某1,我的卡号是62×××12。5万元包括GPS安装费、押金、平台费、利息、手续费等;公司法人是祝某、日常管理是黄辉;2016年7月23日时我公司没有收到庄某1还的钱,公司派人将庄某1抵押的奔驰轿车开回来停在黄辉家里。2016年7月24日黄辉说庄某1下午五时将车子偷回去了。过了两三天,我听黄辉和人打电话说“五万五我都不要,我只要他还五万元,要他本人来还,还要他本人来道歉,他不来道歉我公司没法开了”。2016年8月2日晚上,我听说黄辉带人开庄某1的车时与人发生打架,我们这边有人砍伤了。15、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下旬一天(庄某1贷款到期的后一天)上午庄某1对我说他的奔驰车不见了,有一个叫“志志”的人到我公司玩,过一会儿庄某1与“志志”一起走了,后黄辉打电话叫我将“志志”交来,我说我找不到。过了一两天庄某1叫我帮忙找黄辉、孔某等人谈下,用55000元钱解决这事。我找兴兴、黄辉当面谈,没有谈拢,后打电话给黄辉,黄辉当时同意了,叫庄某1把钱转给我,他忙完就找我拿钱。2016年7月26日庄某1转了55000元钱给我(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000元)。黄辉一直没来拿钱,直到2016年8月2日庄某1打电话说黄辉到他厂抢车发生打架,开走了奔驰车。之后我把55000元钱转还给了庄某1。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庄某1想用奔驰车来贷款,我就说认识叫华某1的男子好像可以办贷款,我把华某1的联系方式给庄某1。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庄某1打电话叫我一起找华某1签合同拿钱,我们开庄某1的奔驰车到抚州市一座桥附近的二手车公司,庄某1跟华某1他们在谈,我记得华某1当时是介绍了人来与庄某1谈,庄某1贷款五万元钱,庄某1的奔驰车安装GPS后可以将车开回,双方签了合同,对方要庄某1的车钥匙,庄某1没有,于是就说好等庄某1配好钥匙给对方,对方才放贷款给庄某1。17、证人庄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13时许,我和我弟弟庄某1吃完饭就到瑶圩乡晶龙米厂去做事,我和我父亲庄某3在厂房门口晒稻谷,我弟弟庄某1在米厂第一个房间里面,这时我们就看到两个穿黑色上衣的小伢仂从米厂后面的山上来到米厂的院子里,我就问这两个小伢仂到厂里面来干什么,这两个小伢仂听到后没搭理我继续往米厂门口走,我弟弟庄某1听到后就出来叫这两个小伢仂不要走,这两个小伢仂就往门口跑,我弟弟庄某1就到房间里拿了一把单管猎枪出来,这时抚州老板就开了一辆黑色的丰田车到米厂门口马路上,并问我弟弟知道他是谁不,我弟弟说欠你的钱但是还你钱你又不要,抚州老板就下车走到我弟弟边上说敢动他一下你全家都要死,我弟弟就拿枪朝丰田车打了一枪,具体打了多少钱我不记得,我当时看到这种情况有点慌了,我和我父亲一起往米厂门口去了,我弟弟就把枪放回了房间的门口了,并又拿了两把插谷用的钎子在手上,后来双方就推搡,抚州来的其他伢仂就要把我弟弟的奔驰车开走,我弟弟拦在车前不让走,他们就顶着我弟弟出了厂门口,我弟弟就叫我开铲车去堵车子,我就拿上猎枪开铲车跟在奔驰车后面,我父亲就拿着石头在后面追,大概开了七八十米,我开铲车超过奔驰车准备堵住马路,奔驰车又往后倒车,我弟弟就从车前盖上面甩了下来,我弟弟就喊腿断了,开奔驰的人趁我掉头的时机从铲车后面绕过去开走了,我就拿着猎枪下车,我父亲就把猎枪拿过去了,等我把铲车开到马路下面的土路上停好就看到我父亲在厂房对面和抚州老板抢猎枪,我弟弟也在那里从后面压在抚州老板的身上,而穿黑色上衣的小伢仂站在我弟弟后面,左手抓住我弟弟,右手拿着一把“武士刀”准备砍我弟弟,我赶紧跑过去,抢下“武士刀”,然后两只手拿到,从上往下、由左往右朝穿黑色上衣的死者砍去,砍到了右边颈脖子部位上,这时我就被穿白色衣服的抚州男子用钎子打到了左侧背部,我就转身去追白色衣服男子和另一个黑色衣服的伢仂,但都没有砍到。这时穿黑色上衣的小伢仂就喊砍到人了,我就看到被我砍伤的小伢仂倒在马路上,头朝土路,脚朝水泥马路。我就过去扶我弟弟,我父亲跟在后面回了米厂,后来听到外面抚州人在喊快救人,我又将米厂的三轮摩托车骑出去准备救人,等将死者抬上车,他们就说没用了,后来我弟弟就打电话给120急救车,后来公安局的人和120都来了,看过之后就说已经死了。在公安局来之前我父亲将那把猎枪扔到米厂后面山下的水塘里去了,公安局调查后又让我父亲带到水塘里找回了那把猎枪。这把枪是我弟弟的,我不清楚这把枪是怎么来的。18、证人庄某3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我和我长子庄某2、次子庄某1在米厂做事,我在晒谷的过程中就看到从米厂旁边的山上下来两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还有三个人开车从米厂门口来,我儿子在帮谁里面把门关了,在窗户边上说把钱给他们,他们就说不要,之前就付了五千元利息给他们,他们就说不要,要九万元,我就过去要他们有事好好说,他们其中一个就叫:不关你的事走开,庄某1就从办公室拿了一把铳出来,他们五个人就跑开了,一会他们又过来,说你打哦(指用铳打他们),庄某1就用铳打了他们开来的汽车轮胎,后他们就要把庄某1的奔驰车开走,我们就拦着不让,庄某1还趴在小轿车前面防止他们把车开走,他们就顶着庄某1往前开了一段路就把庄某1甩了下来,摔断了一只脚,庄某2拿了之前庄某1手上的铳,后来奔驰车就趁机往王桥方向开走了。接着庄某1见他们把车开走了就叫我用铳把穿黑色衣服的胖子打死去,我就用铳对着穿黑色衣服的胖子,他就过来和我抢铳,还用脚踢我,庄某1就过来打穿黑色衣服的胖子,抚州那边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过来打庄某1,我们四个人就打在一起,庄某2和对方另外两个人打在一块,在我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强抢铳的时候,抚州一名穿黑色衣服20来岁的男子就被刀砍到了脖子,倒在地上,我们就没有打了,我们就回到米厂里去了,后来抚州来的男子就喊我送被砍的男子去瑶圩治疗,我就说瑶圩没有人会治疗,后就打了瑶圩救护车的电话,我又回到米厂。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8月2日)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我去晶龙米厂问稻谷钱,我与“柑仂”聊天的时候,“柑仂”发现有两个年轻的男子在米厂外面逛了好久,这时“柑仂”的一个儿子手上拿了一把长筒枪从办公室出来了,他跟那两个年轻男子说不要走,并朝天开了一枪。随后,一辆黑色的车子开到了晶龙米厂门口,这两个年轻男子到车上拿了一把大约80公分用黑色的布包到的东西,其中一个男子跟“柑仂”的儿子说你有枪我有刀。这时这辆车上开车的男子打开窗子问“柑仂”的儿子认不认识他,“柑仂”的儿子说认识,还说“欠你们的钱已经给了”。那个驾驶员说没有给。说了几句,“柑仂”的儿子就朝那辆黑色的车开了一枪。那个驾驶员就下了车,另外一个个子较大的男子也从车上下来了。那个驾驶员发现车子在漏油,就和从车上下来的那个个子较大的男子上前要把枪交出来,并要拿手机拍照报警。“柑仂”的儿子听到后就转身把枪放回办公室,放好枪后又出来了。从车上下来的个子较大的男子对“柑仂”的儿子说你这样还凶,等我揍扁你。随后这个男子和“柑仂”的儿子互相推搡了几下。“柑仂”见状后就上前把他们劝开。我怕他们继续打架会打到我,我就骑摩托车走了。“柑仂”的儿子没有用枪伤到人,他第一枪是朝天上开的,第二枪是朝那辆黑色车开的,车上漏了好多油。我听“柑仂”说他们是抚州人,是来闹事的,口音也是抚州口音。开始在米厂外面逛的那两个男子从车上拿下来的是用黑色布包到的东西,大约80公分长、五六公分宽,他们自称是刀。2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我去晶龙米厂卖稻谷,看到米厂后面有两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站在树下面,“柑仂”的小儿子(庄某1)从办公室出来看到了这两个男子,叫这两个男子不要走,然后这两个男子就跑出来米厂大门并站在大门口处。后来,“柑仂”的小儿子就跑到办公室拿了一把猎枪追出来,这时米厂门口就开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过来并停在米厂门口,然后我就看到“柑仂”的小儿子拿着猎枪往天上开了一枪,接着就又跑回办公室装了一发子弹,这时站在米厂门口处的两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个是高一点的,一个是矮一点的)就摇下车窗玻璃,并跟“柑仂”的小儿子在说话,我好像听到了说是欠钱还钱又不要之类的话。后来,“柑仂”的小儿子又朝这两黑色越野车前面开了一枪(当时对方的人还是坐在车上的)。开完枪之后,我就只能听到对方的人说要报警说“柑仂”的小儿子有枪之类的,还在用手机拍照,所以“柑仂”的小儿子就拿着枪回了办公室,然后就关好门站在办公室门口不让对方的人进去拍照。但是当时对方四个人在那里,有一个人在“柑仂”的小儿子办公室前面窗户上拍枪的照片。后来又来了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和另外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高的还是矮的没注意)就过去将米厂大门的电动门推开。后来,我就听到“柑仂”的大儿子在说有人在开米厂内的小轿车(白色的),然后“柑仂”的小儿子和“柑仂”两个人就过去想关上米厂的电动门,但是那个开黑色越野车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胖点的)他们几个人就不让“柑仂”两父子关电动门。这时,那个男子就将米厂的小轿车掉好头了,“柑仂”的小儿子见关不上米厂的电动门就跑过去办公室拿了一把小“钎子”(检查稻谷的)出来,用“钎子”的头对着那个开车的男子,后来“柑仂”的小儿子看到他自己的小轿车快开到门口处的时候,他就把手上的小“钎子”给扔了,就和“柑仂”两个人到小轿车前面拦着不让对方走,但是对方还是一直往门口处开了一点路,“柑仂”躲开了,他的小儿子还是站在小轿车的前面,后来这辆小轿车还是一直往米厂外面开,“柑仂”的小儿子就趴在小轿车前面的引擎盖上面一直顶着,小轿车就径直往米厂外面开(往王桥方向走)。然后听到有一个人在喊去开铲车出来挡到路,不要让对方把小轿车开走,这时“柑仂”的大儿子就去开铲车去了。当时我就看到“柑仂”的小儿子被小轿车撞倒在地上了,然后“柑仂”的小儿子又爬过去拦车子,然后我就看到“柑仂”拿了一块石头往小轿车那边跑去。后来“柑仂”的大儿子开铲车出来的时候,我听到那个开越野车的男子叫另外两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刀过去,当时我就看到了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车上拿了一把绿色的一米长左右的东西出来。我就想骑三轮摩托车往瑶圩方向回家去,但是我刚骑到米厂往瑶圩方向拐弯的地方时(离米厂大概是三、四十米的样子)我就听到有人“啊”的一声在叫(有点像哭喊的声音)。“柑仂”及他两个儿子(都戴眼镜),对方五个人都参与了打架。2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在今天(2016年8月2日)下午大概三点钟左右的时候,我骑摩托车经过晶龙米厂门口,看到庄某3在跟一辆白色小轿车上的人在理论什么东西,前面四五个小伢仂中的一个用铁棍一样的东西往我三轮车车前的挡风玻璃上使劲敲了一下,挡风玻璃就碎了。这个小伢仂后面跟着三、四个小伢仂也拿着铁棍一样的东西并跟着这个小伢仂继续往晶龙米厂走。我看到庄某3在那辆白色小轿车前面拦着,小轿车的前面还有一辆挖机横着开到马路中间,挡着这辆小轿车的去路。这辆白色小轿车还是一直慢慢推着庄某3前进,开了五、六米之后,庄某3就在旁边捡了一块石头,往这辆白色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去,把挡风玻璃都砸凹进去了一大块。小轿车就开车往后退,撞到了我的三轮车前面,然后突然加速,绕过了挖机直接走掉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回瑶圩经过晶龙米厂门口,发现之前我被砸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的地方有一个人躺在一辆三轮车上,流了好多血。铁棍一样的东西是铁制的,长约一米左右,有两个大拇指粗,是实心的铁棍,铁棍是带点绿色一样的。22、被告人黄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年6月23日,庄某1拿着他的奔驰轿车到我公司抵押了五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个月,今年7月23日,庄某1没有按时还款。7月24日晚上,庄某1将抵押的奔驰小轿车开走了,事后,我们公司联系他来解决此事他也不来,我们到东乡县几次都未找到庄某1及其奔驰车。今天(2016年8月2日)中午我公司负责催帐的吕某龙就叫上我和负责GPS技术方面的王金军及吕某龙两个朋友一起去把庄某1抵押的奔驰小轿车找回去。到了庄某1的米厂附近,我们将车停在米厂对面,由吕某龙穿红色衣服的朋友先下车,从小门进入米厂寻找奔驰车,后面吕某龙带着穿黑色衣服的朋友从小门进去找他那穿红色衣服的朋友,过了四五分钟我看到吕某龙和他两个朋友从米厂大门往外走,庄某1就拿着一把枪冲出来找吕某龙他们,并且庄某1还朝天开了一枪,我就立即开车到米厂大门口,叫他们上车,庄某1就拿枪指着我,我就问庄某1怎么有枪,还开枪。庄某1就说有枪怎么了,说着他就朝我驾驶的车子开了一枪。我们车上的五个人就都下车了,发现地上全是油,估计油箱被打破了。之后我就打110报警并举报庄某1有枪,庄某1立马拿枪往米厂门卫室里面躲,把枪藏起来。过了一会,庄某1从门卫室拿了两根钢叉出来。吕某龙的那个穿红色衣服的朋友趁乱将庄某1的奔驰小轿车发动往米厂大门处行驶,庄某1他们就在米厂大门拦住小轿车,有人拉车门,有人趴在车引擎盖上,那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见状还是继续往外面开,在不远处被拦了下来,同时庄某1这边一个戴眼镜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拿着枪出来,驾驶着米厂的铲车往外面追,我就挡在铲车前面,那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开奔驰小轿车离开了。后来那个戴眼镜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下了铲车同庄某1一起跟吕某龙和他朋友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打了起来。见到吕某龙他们被打后,我和王金军就往吕某龙那边走,当我走到他们旁边时,那个戴眼镜穿白衣服的男子就从铲车上拿着枪下来指着我,我上前抓住枪管,这时庄某1就过来勒着我脖子将我按倒在地。我起来后就看到吕某龙倒在我旁边不远的地方,流了好多血,于是我立即打110报警并叫米厂里的人来帮忙救人,但只有一个老头骑着三轮车过来帮忙了。我发现吕某龙右边颈脖子处有一道较深的伤口,等到县120救护车来后,吕某龙已经死了。当时我在车上的时候看到吕某龙坐的副驾驶室车底上面有一把带刀套的东洋刀,我不知道吕某龙右边颈脖子处的刀伤是谁弄伤的,庄某1在拦车子的时候好像被撞伤了。23、被告人王金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2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吕国龙叫我和黄辉跟他一起去东乡县处理一起公司的抵押车的债务纠纷,我和吕某龙、黄辉三个人上了一辆丰田越野车,到了车上之后我看见吕某龙把提下来盒子打开,里面装的是一长一短两把刀,车上有我、吕某龙、黄辉、一个叫“华某2”的人、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小个子,我还把那把长的刀拿出来玩了下。黄辉也用眼睛看了这两把刀,车上五人都知道这两把刀。大概两点半左右,我们就到了东乡县瑶圩乡的一处米厂附近,我和“华某2”两个人一起往米厂方向走去,我们躲在米厂侧面的一处树林里面观察米厂里面的情况,我们看见米厂大门里面的左边停着那辆奔驰车,然后“华某2”就打电话给吕某龙和黄辉他们说,车子在米厂里面,但是米厂里面好多人,现在不好动手。然后我们又在树林里面待了近一个小时,忽然我和“华某2”听到米厂里面传来了枪声,我就直接往米厂大门走去,“华某2”还留在树林里面。我看见黄辉将车开到米厂大门口了,吕某龙和另外那个穿黑衣服的小个子正和米厂里面的人在争吵,奔驰车主手上拿了一把好长的枪,黄辉过来之后就说“你欠钱不还还敢开枪”。黄辉就将拨通了110的手机拿给我接,我们报完警后,那个拿枪的男子就把枪放在厂里面藏起来了。我还拿手机拍了那把枪的照片。那个拿枪的男子藏完枪后手上还拿着两把那种验谷的钎子出来,我们的人就过去跟他们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我在米厂大门口捡到一把验谷的钎子。后来我们把米厂的门强行推开了,那个开始拿枪的男子又到米厂里面把枪拿出来,对着我们停车附近的地面开了一枪,这一枪把我们开来的车子的底盘打漏了,一直在漏油。那名男子开完枪之后就往米厂里面走了。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华某2”溜到米厂里面去把奔驰车开出来了,往县城方向开走了。米厂那边的人看见车子被人开走了,就都追奔驰车去了,我们几个人看见他们那边的人快追到的时候的跟着他们追过去了。我看见“华某2”将车子开走之后,就想开我们自己的那辆车子离开,等我刚刚发动车的时候,我从后视镜里面看见黄辉和吕某龙以及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个子男子又跟米厂那边的人纠缠在一起了,我就又那拿着我捡到的那把验谷的钎子回到他们纠缠的地方,我看见黄辉和一开始拿枪的男子还有一个年纪大一点的男人抱在一起摔进水泥路边上的沟里面,那个年纪大一点的人手上还拿着那把枪。吕某龙看见黄辉一个人被对面两个人打,就也跳进沟里面去帮黄辉的忙,等我和那个穿黑衣服的小个子男子走过去准备帮忙的时候,就看见米厂那边的一个年轻男子手上拿着一把长的东洋刀在乱砍,当时我和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个子男子离那名拿刀的男子比较近,他就拿刀对着我们两个人乱挥,我一边后退一边拿我手上的验谷的钎子挡。吕某龙当时正在同黄辉和米厂的另外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拿刀的男子就拿那把刀往吕某龙的脖子上砍了一刀,那名年轻的男子砍完吕某龙之后,马上转过来追着我和那个小个子砍。因为我看见吕某龙脖子上面流出来好多血,我就对着那个拿刀的年轻男子说:“你砍到人了,伤口好深”。那名拿刀的男子才没有继续追着我们砍。随后我拿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跟黄辉扭打在一起的两个人听到说砍到人了,也就散开了。等我们过去的时候吕某龙已经昏迷了,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个子男子就用手按住吕某龙的伤口。米厂那边的三个人也往米厂里面走了,我们的车子底下一直漏油,不敢开。米厂的年纪大一点的人骑着一辆三轮车出来,我们就叫他骑三轮车将吕某龙送到医院去,那个人直接把三轮车钥匙拔了走了。后来110的警车过来了,卫生院的救护车也过来了,卫生院的医生帮吕某龙止了血,还帮吕某龙输液,后面就跟我们说吕某龙可能不行了,后面县城的救护车来了之后,医生就说人已经死了,然后我就被你们带到这里来了。吕某龙是被和庄某1一起的年轻人砍伤的,他双手拿东洋刀由上往下斜劈下去,砍到吕某龙的脖子上,只砍了一刀。他手上的东洋刀是我们带过去的,当时下车的时候是吕某龙拿在手上的,后来打架的时候这把东洋刀就到了这个年轻人手上。(24)被告人祝志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吕某龙喊我去办点事,我上车后发现除了我和大哥吕某龙还有三个人,在快到地点的时候我大哥对我说:“去开一辆车子回来,有一个东乡的人在公司借了五万元钱,用了一辆奔驰车作抵押,过了还款时间还没有还钱给公司,还偷偷把车子开回去,这次去是把车子开回来。”去的路上,车上所有人都知道车上有“东洋刀”。在下午15时许,到了东乡一个乡镇的一家米厂,我和吕某龙走上米厂所在的山上,我们看到一辆奔驰车停放在厂门口的一个角落里,我们就往外走,这时就有一个男子跑出来叫我们不要走,我们没有停,那个男子就跑到房子里拿了一把猎枪并对天开了一枪叫我们不要走,我和吕某龙就站在米厂门口的马路上。这时和我们一起来的那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将车子开过来并问发生了什么事情,那个拿枪的男子又开了一枪,我看到我们开来的车子油箱被打坏了。那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就打电话报警,他就把枪藏进米厂的一间房子里,过了一会那个男子就拿了两把谷钎出来并指着我们,那个和我们一起来的穿花衣服的男子趁乱将奔驰小轿车发动往米厂大门处行驶,那个拿谷钎的男子趴在车引擎盖上,有一个米厂的人拿砖头去砸奔驰前挡风玻璃并大喊一句,后来奔驰车被从米厂出来的一辆铲车撞到了尾部,那个拿谷钎的男子从引擎盖上下来一瘸一拐的走到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身边,并和他打起来。一个年纪大一点的拿着枪下来指着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我大哥吕某龙就从车上拿了一把日本武士刀,我也拿了一把汽车方向盘锁。吕某龙去抢枪,两个人倒地上,开铲车的男子过来抢吕某龙手上的刀,我们这边穿白色T恤的男子(手上拿了铁器)用脚踢他们,后来那个抢我大哥刀的男子拿着那把刀过来砍我和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我抵挡的时候就看到我大哥吕某龙出了好多血,就大喊出事了,双方就都没有打了。过了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接着再过了半个来小时我大哥吕某龙就死了。我不知道吕某龙是如何被砍伤的。刀和方向盘锁是放在车子上带来的,枪和谷钎是米厂人拿出来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王金军、祝志斌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三、被告人祝志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义良代理审判员 吴 德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