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美祥与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祥,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050号原告:李美祥,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号。原告李美祥与被告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祥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祥撤回对被告十堰艾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后为33元,由原告李美祥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