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杨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负责人:雷成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滔,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青,男,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万州分行)与被告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行万州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万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杨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