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前,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前,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负责人:罗云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前以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系关停煤矿,需待政府解决该煤矿的关停补偿款时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人仲案字(2017)第2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