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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斌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斌,绰号“老三”,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斌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冬梅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叶秋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吕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吕斌的龙湖世纪小区二期的车库里,吕斌向吸毒人员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人民币100元。此毒品两人共同吸食。二、吕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2017年1月11日上午,吕斌在武冈市有福气酒店8701房容留吸毒人员伍某、舒某、邓某、程某、吴某(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民警当场查获时,吕斌借到前台续房之机逃脱。吕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工作笔录、现场照片、开房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周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吕斌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斌的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