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988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现年35周岁,汉族,农民。赵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亮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