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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988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现年35周岁,汉族,农民。赵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亮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