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丁胜、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丁胜,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5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胜,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星城镇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男,1986年11月6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丁胜、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2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0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