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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68号原告:刘某,现住故城县。被告:崔某,现住故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