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68号原告:刘某,现住故城县。被告:崔某,现住故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