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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天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天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林天情,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天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3858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天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林天情应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60229.94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1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88825.15元;另按月利率2%,以260229.9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林天情应向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赔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天情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天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凯宾路18弄1号802室不动产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2017年5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函复我院上述不动产处置后余款5664715元已移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于2017年5月4日发函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天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天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天情名下财产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置,余款5664715元已移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天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天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江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锦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