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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彬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郝凤春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三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文化广播新闻和旅游局名下银行存款23033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