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某1、马某与兰某2赡养纠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1,马某,兰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1,男,192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兰某2,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兰某1、马某与被执行人兰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某2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兰某1、马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清远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0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