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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某1、马某与兰某2赡养纠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1,马某,兰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1,男,192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兰某2,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兰某1、马某与被执行人兰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某2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兰某1、马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清远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0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