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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自豪、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自豪,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罗自豪,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1幢1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林继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罗自豪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