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幽燕与吝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幽燕,吝志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757号原告:陈幽燕,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吝志勇,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陈幽燕与被告吝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幽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6500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将原告丈夫史向川打伤,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被告赔偿给原告丈夫46500元。被告已给付3万元,余下的165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1月15日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丈夫史向川打伤,史向川应为赔偿款的实际权利人,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幽燕的起诉。退还原告陈幽燕案件受理费1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保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