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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XX、郑XX、林XX、陈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王XX,郑XX,林XX,陈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王XX,郑XX,林XX,陈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王XX,郑XX,林XX,陈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王XX,郑XX,林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鶚中路157号康特大厦。负责人郑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仁周村炉里坑*号。被执行人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仁周村炉里坑**号,系被告王长清之妻。被执行人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无业,住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仁周村长圳**号。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无业,住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仁周村长圳**号,系被执行人林荣之妻。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XX、郑XX、林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XX、郑XX、林XX、陈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X、郑XX、林XX、陈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4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广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