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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某、耿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拥政,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上诉人耿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石家庄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及河北绿地生物技术有限公���的股权的认定及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期间请在对上述股权是否真实存在进一步查明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2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志刚审 判 员  周玉杰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