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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行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98靖江市黄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黄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靖江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91行初298号原告靖江市黄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铺东侧1号。法定代表人严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卫成,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红燕,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江市黄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黄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