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智全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全,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1493号原告:刘智全,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青山区某钣金喷漆店经营者,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平,男,住包头市,由青山区某钣金喷漆店推荐。被告:赵涛,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原告刘智全与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智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智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2016年8月6日还清。借款到期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赵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因被告赵涛欠原告2万元未还,被告赵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智全支付欠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圆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