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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国宾与彭国平、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宾,彭国平,刘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358号原告:刘国宾,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彭国平,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淑芳,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宾诉被告彭国平、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姓名,无法查实二被告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