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孝均与王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均,王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2028号原告:张孝均,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王位,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张孝均诉被告王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孝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孝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五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被告因做药材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约定每月分红10000元。被告在第二个月转给原告4000元后便无法联系了。被告王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50000元,同日将该5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当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孝均现金转王位卡上伍万元整,做药生意,每月分红不少于壹万元整。张孝均可随时保本退出伍万元人民币,提前2天告之。以转卡为准。此据。2015年10月26日,王位”。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收条、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孝均与原告王位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借款应当归还。收条中约定的分红实质为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转账4000元应认定为支付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孝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位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孝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聂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