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华祥与夏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祥,夏宏杰,力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005号原告李华祥,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夏宏杰,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未到庭第三人力建辉,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祥诉被告夏宏杰、第三人力建辉债权人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