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娣与卜凡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娣,卜凡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357号原告XX娣,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凡清,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娣与被告卜凡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卜凡清已于2017年5月15日就涉讼房屋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本案必须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