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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双武诉游同普、张瑞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双武,游同普,张瑞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272号原告:肖双武,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游同普,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波,湖南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瑞武,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肖双武诉被告游同普、张瑞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肖双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双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双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肖双武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