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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艳萍与被执行人佘华、向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萍,佘华,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萍,女,汉族,1975年6月5日,住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0605504X。被执行人佘华,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09131026。被执行人向亮,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06221971072700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艳萍与被执行人佘华、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佘华、向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3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