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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学奎与訾全民、潘运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学奎,訾全民,潘运玲,訾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学奎,男,1971年5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訾全民,男,1980年8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运玲,女,1985年11月2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訾兆香,男,1952年8月10日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连学奎与訾全民、潘运玲、訾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了(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学奎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訾全民、潘运玲、訾兆香给付人民币122744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訾全民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马陵山镇城北路添香米厂的厂房、院落一处,后因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訾全民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马陵山镇城北路添香米厂的厂房、院落一处。在恢复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苏0381执恢631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訾全民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马陵山镇城北路添香米厂的厂房、院落一处。2.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10时至2016年12月20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又于2016年12月26日10时至2016年12月27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3.现因该厂房及院落已经两次拍卖而未能成交,而该财产短期内不能处置,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执行到位案款122744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訾全民、潘运玲、訾兆香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