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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与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1843号原告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铁),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河村河东街*号。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B座906号。法定代表人包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与被告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美尚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供应站起诉称:2014年5月2日,供应站与美尚建筑公司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供应站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结算金额为597380元,优惠金额为567511元,美尚建筑公司仅支付20万元,余款367511元拖欠未付。现供应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尚建筑公司支付货款367511元、违约金18375.5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美尚建筑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供应站诉讼请求,价格过高,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供应站与美尚建筑公司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供应站向美尚建筑公司供应奥斯顿、橡胶地板等;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10%,货到现场经验收合格支付本次到货款60%,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款8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金额95%,质保期6个月满后支付结算金额5%;买受人违约罚合同额5%。合同签订后,供应站依约供应货物。此后,双方签署地胶结算付款汇总表,载明:结算金额597380元,优惠金额567511元,已支付金额20万元,质保金28375.55元,未支付金额367511元。2016年5月16日,美尚建筑公司向供应站出具《催款函之回复》,载明:就双方在2014年5月2日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因我司与总承包就航天职业病防治与体检中心综合病房楼精装修工程结算刚审批完,特此通知贵司近日与我司办理审核计算手续。上述事实,有供应站提交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催款函之回复》、地胶结算付款汇总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供应站与美尚建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供应站提交的回复函,可以印证涉案工程已整体竣工验收完毕,质保期限亦已经届满,付款条件均已成就,美尚建筑公司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供应站依据付款汇总表载明的欠款金额,要求美尚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以及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美尚建筑公司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货款三十六万七千五百一十一元;二、被告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威远通和建材供应站违约金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角五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四元,由被告北京美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月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