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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海华地产有限公司、刘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海海华地产有限公司,刘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海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1-B号5011B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0091-6。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琨,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海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3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