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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志峰、袁慧与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峰,袁慧,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674号原告:冯志峰,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袁慧,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8168213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大白公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0303739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城东新区花都A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志峰、袁慧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花都美食新天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志峰、袁慧于2017年5月18日以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峰、袁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峰、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0.5元,由原告冯志峰、袁慧负担。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