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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文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01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中26号恒业大厦首层之2号。法定代表人:黄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健,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勇,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勇���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周志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文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17年3月,被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8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梁文勇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康富花园仙松阁501号房屋的业主。经康富花园三、四期全体业主的投票统计,同意由康富花园三、四期临时筹备组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75元的标准收取。被告梁文勇自2015年4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截至2017年3月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为被告梁文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梁文勇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梁文勇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被告梁文勇向其支付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8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文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00元及利息(��息计算方式:以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文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