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号楼2单元25层2505。法定代表人:刘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