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丙海与安永海、朱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丙海,安永海,朱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268号原告:郝丙海,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永海,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玉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郝丙海与被告安永海、朱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栋梁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