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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丙海与安永海、朱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丙海,安永海,朱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268号原告:郝丙海,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永海,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玉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郝丙海与被告安永海、朱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栋梁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