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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02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上徐与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徐,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02523-4号原告:林上徐,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申请评估鉴定、诉讼保全、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勇辉,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八层B号。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段1标段。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杨辉,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林上徐诉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上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中广宇建筑公司支付林上徐工程款(劳务费)1771999.57元及利息(按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竣工验收次日即2015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中广宇建筑公司退还林上徐保证金243000元及利息(按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竣工验收次日即2015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林上徐对大洋五洲一期C地块1-13#和1-16#(4#)住宅楼享有工程款优先权;4、大洋五洲房地产公司在拖欠中广宇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中广宇建筑公司和大洋五洲房地产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本院认为:原告对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诉讼请求,起诉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上徐对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京郧代理审判员  黄 娟代理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