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浪背分公司与苏文桥、深圳市非常精选家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浪背分公司,苏**,深圳市非常**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379号原告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浪背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非常**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两被告已履行债务,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浪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2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浪背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