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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纪方圆与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方圆,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59号原告纪方圆,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威,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起诉称,2016年9月16日被告刘威向原告纪方圆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三分(每月4,500.00元)。2016年10月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刘威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威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方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