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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步国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801号移送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步国防,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步国防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