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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左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17号原告左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吴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原告左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左某起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