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熊彩香、陈现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彩香,陈现文,梁英强,熊彩香,陈现文,梁英强,熊彩香,陈现文,梁英强,熊彩香,陈现文,梁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彩香,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现文,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梁英强,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熊彩香因与被上诉人陈现文及原审被告梁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议焦点之一是熊彩香与陈现文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陈现文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熊彩香书写的借条和欠条,以此证明熊彩香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熊彩香称其与陈现文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和欠条涉及的两笔款项实际上是陈现文向新乡市腾飞集团的投资理财款,双方签订了两份《投资理财合同》,该款已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投入到新乡市腾飞集团,为陈现文出具借条和欠条是因为熊彩香当时是客户经理,陈现文坚持要其出具的。熊彩香在一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审对此未予回应也未说明理由,不妥。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清案涉款项的发生原因、用途、流向、性质等等,确定该两笔款与新乡市腾飞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是否有关联性,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彩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远锋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