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海全与张羽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全,张羽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92号原告:董海全,男性,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六枝特区,被告:张羽槐,男性,汉族,1973年04月25日出生,住务川县,本院在审理董海全与张羽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董海全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