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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海全与张羽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全,张羽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92号原告:董海全,男性,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六枝特区,被告:张羽槐,男性,汉族,1973年04月25日出生,住务川县,本院在审理董海全与张羽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董海全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荣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