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练月松与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月松,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094号原告:练月松,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羚山脚。法定代表人:吴仕礼。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月松诉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月松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练月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月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楚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