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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铁锁与杨和买、杨改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锁,杨和买,杨改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226号原告:杨铁锁,又名杨锁,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被告:杨和买,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被告:杨改换,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原告杨铁锁与被告杨和买、杨改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铁锁、被告杨和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改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铁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9日,被告杨和买向原告借款267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均负有偿还责任。被告杨和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只能待村里分红后给原告偿还。被告杨改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实被告杨和买与被告杨改换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杨和买出借借款,被告杨和买给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与被告杨和买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已生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改换亦未就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抗辩,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和买、杨改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铁锁借款2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杨和买、杨改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