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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九玲、买国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九玲,买国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09号申请人任九玲,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申请人买国杰,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任九玲诉申请人买国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任九玲诉申请人买国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任九玲代女儿周晓梦清偿周晓梦诈骗一案涉及张方(身份证号)及买国杰款项共计3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清偿完毕。二、申请人买国杰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3日内返还申请人任九玲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豫A×××××)。三、申请人任九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镐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