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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