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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新英,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宋家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监3号原审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499654-9。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菲,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蚌埠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汇龙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0294-4。法定代表人:钱玉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顾新英,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淮海南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03149-6。法定代表人:崔华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宋家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原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蚌埠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新英、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宋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蚌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