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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与胡庭军伍举支、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胡庭军,伍举支,邢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营者:漆自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庭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审被告:伍举支,男,1978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审被告:邢波,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上诉人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胡庭军,原审被告伍举支、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湘0726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在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澧县新安镇炅城洗涤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祖军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