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长楼村。法定代表人:郑玉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标,男,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9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讼争《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关于管辖的内容是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擅自手写上去的,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效力从未承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283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民辖终442号民事裁定书均否认了该协议第六条的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规定,一审法院应该认定该第六条是无效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第六条有效并据此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283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民辖终442号民事裁定书。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文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宁波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却否认了管辖条款的效力,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证明其主张,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对两份裁定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丙方)与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案外人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第5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条款被双横线删除。第6条补充说明手写“债权转让后,在履行债务过程中,若存在纠纷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在丙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落款处有三方盖章。前述条款处并无盖章确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283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辖终442号民事裁定书对前述管辖条款的效力均不予认可。鉴于生效裁判已经对此作出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管辖条款效力不予认可。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因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了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而后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规定,福州市立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有效,合同载明签订地点“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宁波吉江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本案应当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认定其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90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