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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胜利与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利,李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928号原告:赵胜利,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章,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10424。被告:李建军,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利诉被告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赵胜利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