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邢改婷与邢克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改婷,邢克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70号原告邢改婷,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邢克昌,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改婷诉被告邢克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丁国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改婷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邢克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克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改婷撤回对被告邢克昌的起诉。审判员 丁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先辉 微信公众号“”